京都議定書
根據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之預估,認為若要在21世紀末將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兩倍(550 ppm),則目前全球排放量必須削減一半。但在1992年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未被會員國認真執行,而在國際上引起極大的爭議,於是形成制定具有法律力的議定書的共識。於是,於1997年12月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國家及歐盟(即所謂附件B國家),以個別或共同的方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附件B國家必須在2008-2012年間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根據京都議定書第25條規定,議定書必須獲55個以上國家批准和其合計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議定書才能正式生效。

我國因應氣候變化公約策略
為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量,政府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召開「全國能源會議」,討論「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趨勢及因應策略」等議題,以研訂兼顧經濟發展、能源供應及環境保護之能源政策 ,會中訂出我國具體減量期程與節能目標。為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之發展,提出永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決議將由相關部會及民間組織籌設「氣候變遷暨京都議定書因應小組」。此外,行政院已預定於九十四年再度召開「全國能源會議」,邀集產、官、學各界研討「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我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之因應策略。
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如下:

一、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因應策略
聯合國已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並通過「京都議定書」,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身為地球村成員,為善盡環境保護責任及追求永續發展,應積極回應及推動各項無悔措施,並進一步提升國家競爭力。在完成精確可靠的估算前,暫以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降到2000年水準(2.23億公噸或人均排放量10公噸)為參考值。為達此一目標,積極推動節約能源、提升效率、鼓勵淨能、研發新能源科技、調整產業結構等措施。

二、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調整
我國應以全方位、多元化原則規劃未來能源結構調整方向,主要對策包括:優先推動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繼續推動汽電共生及再生能源,大力推廣液化天然氣使用,增建核能機組作為最後不可避免的選擇,並訂定未來能源結構與電源結構配比。其努力目標及具體措施如下:

  1. 優先推動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規劃全面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來推動計畫,在工業、運輸、住商、電力等各部門大力推動節約能源措施,以達到2010年累積節約能源率16%,2020年28%之目標。

  2. 繼續推動汽電共生及再生能源,提供租稅減免、融資優惠與優惠購電費率鼓勵裝設汽電共生設備,並繼續執行推廣辦法,使汽電共生容量由1997年的265萬瓩,提高至2020年的636萬瓩。

  3. 大力推廣天然氣使用,使天然氣消費量由1997年348萬公噸增至2010年1,300萬公噸、2020年1,600萬公噸,並配合縮小天然氣與煤之價差。

  4. 增建核能機組作為最後的選擇。

三、產業政策與產業結構調整
產業具有相互支援之關聯性,未來產業結構之調整著重整體性之均衡發展,以創造競爭力為考慮核心,並且建立自發性之經濟誘因機制,以有效達到節約能源之目的。規劃2020年,產業結構為技術密集工業占製造業的比重55%、傳統工業占20%、基礎工業占25%。

四、能源效率提升與能源科技發展
依全國能源會議結論,規劃至西元2020年總節能率將達28%。整體能源效率至2010年間,將以平均每年1.2%節能率為目標,西元2011~2020年間則以平均每年1%節能率為目標。倘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指標而言,2010年與2020年將分別提高16%及28%;2010年累計節能量為1,973萬公秉油當量,而2020年將達到4,187萬公秉油當量,各部門各項節能工作及時程亦訂有具體行動方案,即工業部門累計節能1,322萬公秉油當量,運輸部門累計節能668萬公秉油當量,住商部門累計節能834萬公秉油當量,電力部門累計節能623萬公秉油當量,其他部門及產業結構調整約是累計節能720萬公秉油當量。